红网湘潭县分站3月28日讯(通讯员 刘薇)近日,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裁决了一起用人单位拒不到庭、拒不签收法律文书的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工伤职工齐某获工伤保险待遇80227.71元。
齐某系我县某采石场工伤保险参保职工,2015年10月20日,齐某在该工作中不慎受伤,住院治疗46天。县人社局认定齐某2015年10月20日所受之伤为工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齐某为八级伤残,齐某因工受伤住院期间,该采石场未派人进行护理,也未支付停工留薪期等待遇。
齐某因向该采石场索要工伤保险待遇未果,于是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该采石场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仲裁委依法受理该案后,该采石场拒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款之规定,仲裁委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到该采石场。开庭当日,该采石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仲裁庭通过庭审调查,查明了事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缺席终局裁决该采石场支付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住院护理费80227.71元。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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