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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潭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潭县污普发〔2018〕1号


关于印发《湘潭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天易经开区管委会有关局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省、市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有关精神,做好我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确保普查工作有序推进,现将《湘潭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潭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3月15日

湘潭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计划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湘政办函〔2017〕69号)精神,按照湖南省环保厅《湖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三年工作计划》(湘环函〔2017〕614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潭政办函〔2017〕196号)和湘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次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潭县政办函〔2017〕182号)要求,为做好我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以下简称“普查”)工作,特制定工作计划。

一、前期准备阶段

(一)成立普查机构(2018年2月)。成立县、乡镇两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辖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设立县、乡镇两级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抽调专职业务骨干,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二)制定普查实施方案(2018年3月10日前)。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制定湘潭县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技术路线、部门分工和时间节点。

(三)落实普查经费(2018年3月底前)。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编制指南》(国污普[2017]3号)、年度工作计划和部门年度预算编制要求,湘潭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负责编制湘潭县普查预算经费申请书,报财政部门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天易经开区管委会和各相关部门编制本部门的普查项目预算申请书,由县污普办(设环保局)统一收集与财政部门对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相关部门的年度预算。

(四)做好普查培训和普查工作人员的选聘(2018年4月底前)。县污普办做好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和协查员的选聘及培训,保障普查队伍人员相对稳定,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也可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第三方选聘方面的指导意见,组织第三方开展工作或由第三方机构提供技术指导。

(五)开展清查建库(2018年5月底前)。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安排和《普查清查技术规定》等要求,组织对国家下发的固定源入户清查名录(含农业污染源)进行入户核实,及时增补遗漏企业名单,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充分利用现有工作基础,结合实地排查,建立生活源锅炉和市政入河(江、湖)排污口清单,获取市政入河(江、湖)排污口基本信息,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日常环境管理,开展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根据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国家统一划定的清查和普查分区;督促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排放标准以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按照核查技术规定与工作细则要求,逐级开展清查质量核查。

(六)搭建数据信息平台(2018年5月底前)。做好与市级普查基础软硬件对接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要求,搭建县级污染源普查专网,配备服务器、磁盘列阵、交换机以及相关网络设备。乡镇及园区普查办全部接入环保专网,保障网络畅通。

二、全面普查阶段

(七)完成入户调查(2017年7月31日)按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有关技术规定要求,开展入户调查,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水污染(用排水)情况,采集相关数据。逐级开展入户调查质量核查。借助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保证入户调查的质量,提高普查效率。

(八)开展数据审核与数据汇总(2018年8月30日以前)。按照普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审核技术细则、汇总数据一致性评估方案等要求,对入户调查、抽样调查采集的数据,以及通过核算方法获得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等数据,由乡镇及天易经开区管委会普查机构组织开展数据审核与汇总,上报县级普查机构。县级普查机构对各乡镇及园区普查数据开展数据审核与汇总,上报市级普查机构。

(九)开展质量核查与评估(2018年9月30日以前)。按照国家和省普查数据质量抽样核查方案、普查数据质量评估细则、现场核查方案等要求,逐级开展质量核查,重点核查普查对象铺盖是否全面,抽样样本的代表性、科学性,普查指标填报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编制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并报省普查办。

(十)建立污染源档案(2018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家和省《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建立普查工作档案和工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各类污染源的档案信息,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三、总结发布阶段

(十一)开展评估验收工作(2019年)。编制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建立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数据库。按照国家和省普查工作验收细则,开展普查工作验收。

(十二)发布普查结果(2019年)。县污普办编制普查公报,经同级普查领导小组审核、报上级普查机构同意后发布。

(十三)开展表彰活动(2019年)。制定表彰工作方案,县政府召开全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总结表彰大会。

(十四)成果开发应用(2019年)。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成果分析应用指南开展工作,按时提交成果;衔接环境统计、排污许可、污染源监管等相关工作,建立动态比对分析系统;做好数据共享和信息公开工作。

四、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涉及面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全县统一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强部门协作,定期召开成员单位工作会议,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各项工作的落实。

(十六)开展宣传培训(2017年-2019年)。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与“双微”等新媒体,在重要时间节点,策划系列宣传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普查;通过短片、海报、专栏、网络、电视等形式,传递普查权威信息;组织主题采访活动,介绍各地好经验、好办法,报道先进典型;开展系列专业培训,提高基层普查机构业务水平。

(十七)加强跟踪督办(2017年-2019年)。调度各级普查机构成立和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数据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通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厉惩处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以及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等普查违法行为。以上工作将根据市里实际进度安排予以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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